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6052号
申请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明沙北路30号(办公楼E、车间A)首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7951484。
法定代表人:欧少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茵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70号兴发园商住楼A座1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24991613P。
负责人:傅波。
被申请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荣发路3号3-1厂房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0090N。
法定代表人:戴浩霖。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申请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8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8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4.17元,由申请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