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38004号
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荣发路**3-1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0090N。
法定代表人:戴浩霖,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火金,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世界金融中心裙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UL12Q。
法定代表人:周素萍。
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火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8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05800元为核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本案起诉之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往来,原告负责为被告提供电缆、电线等并负责安装。截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25800元。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鉴于被告之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之诉求。
被告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截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25800元。现被告仅付款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105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付款时间,从被告致原告的还款计划看,上述款项付款时间至迟于2020年4月22日到期。故原告自起诉之日(2020年8月6日)起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本院依法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5800元及违约金(以105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为标准,自2020年8月6日起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被告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