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855号 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316212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中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绿色建材产业园指挥部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4JC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中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