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582号
原告:烟台市铭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紫荆山街道窑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尚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海淀西路海郡一号书香苑2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苧伊,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市铭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尚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铭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