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732民初2383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兰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女,1993年5月10日,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