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291号
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1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东路腾龙大厦6楼诉讼请求
法定代表人:金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为18×××53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资金为9691450.8元。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为:18×××53)的银行账户金额969145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婷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本媛
书记员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