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22民初86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