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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22民初86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