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21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的拍卖款591483.94元,用以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81708.94元、案件执行费9775.00元,未能履行的款项168444.39元,分别由被执行人***、威***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各交付84222.20元,款项已过付申请执行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2017)鲁10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