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504号
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