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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洋商贸城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530232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大道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627X8。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案件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