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3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
上诉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7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7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肖光亮
审 判 员
赵 炜
书 记 员
张 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