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4479号
原告:***,男,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63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雁。
被告: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洋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
被告:***,男,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硕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4479号
原告:***,男,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63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雁。
被告: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洋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
被告:***,男,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中通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