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302民初1306号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戈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8500元及违约金13580元(自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月息2%计算)及2020年2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全部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62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拖欠原告货款48500元,并于2018年12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逾期不还,被告每月按照欠款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货款48500元属实,但是在这几年中,双方之间的账还没算清,没有约定期限,违约金和利息都是不存在的,48500元确实存在,但在此期间给原告偿还过的金额共39340元,现在还剩19160元未偿还,可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被告提交欠条一份、收条8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8年12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500元。欠条中欠款期限未填写。
本院认为,***欠**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5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款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欠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现只欠原告19160元,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负担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