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戈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甘肃省**市人,初中文化,系***中牌村十三组农民,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29056元于2022年3月29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