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戈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1805室。
法定代表人:琚永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甘1002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支付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92671元;案件受理费9431元,减半收取4715.50元,保全费3336元,由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6元,退付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715.50元,由被告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5.5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案外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债权通知书,因案外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于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至今未结算,余款数额仍不明确,案外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送达的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琚永权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2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