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辖3号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尾矿坝南侧、泰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款3077066.84元、**付款利息207803.20元及2022年1月11日至**之日起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了《铝合金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采购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后,被告仅支付2982063元,尚欠3264462.60元未予支付。
**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涉及**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其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靳 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