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1741号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园山子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