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1741号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园山子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