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1号
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尾矿坝南侧、泰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分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街与***街交叉口西100米。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西堡分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68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平贵花园3栋1口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滨河路东侧****小区1号楼。
负责人:李**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分公司、**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西堡分公司、**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申请人**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3134739.1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付2425910.85元,剩余案件款713828.33元及利息、质保金187395.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3807.34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