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1002财保15号
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庆阳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500000元、在庆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庆路支行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223425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总标的723425元。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购买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庆阳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庆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庆路支行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2342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137元,暂由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岩
书记员 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