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5597号
原告:湖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某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河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