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宇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3民初1364号 原告:湖南宇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永民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黑石巷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双牌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双牌县。 原告湖南宇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宇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宇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