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安化县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923执保19号
申请人:安化县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林家组S308吉祥隧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黑石巷7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化县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20年4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105821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账户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