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民终4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申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三里店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信阳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信阳申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属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信阳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196元、信阳申扬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