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泰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民初9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唐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龙泉办事处唐村**号。 被申请人:山东泰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92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南侧西班牙庄园C6号楼C6-05铺房产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南侧西班牙庄园C6号楼C6-05铺房产一处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南侧西班牙庄园C6号楼C6-05铺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