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3民初1029号
申请人:山东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唐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x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x,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xx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x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枣庄x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15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x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1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xx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