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财保13号
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8G-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8641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新大道166号2楼215-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6WNLN7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账号:14×××19;户名: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6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账号:14×××19;户名: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