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