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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汤某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