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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部文员。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2025年5月2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