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润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财保769号

申请人:**(烟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润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盐场街**东尚蓝湾****/div>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润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润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福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