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909号
原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钥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