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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125民初4245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沙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 原告***与福建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某某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287456元;2.判令福建某某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资金损失30102.14元(以工程尾款287456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自2021年11月16日起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为30102.14元)(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17558.14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福建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福建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公司签订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由福建某某公司承建二期(E地块)项目。基于项目建设需要,***以福建某某公司的名义将二期(E地块)的钢筋项目工程承包给***施工,双方于2021年5月13日签订《钢筋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同时还就承包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内容进行约定。***于2021年3月至8月份期间,组织钢筋班组进场施工,并根据福建某某公司、***的要求制作每月班组工资表,钢筋班组工资表交由***进行确认。***退场后,***于2021年11月16日结算确认***钢筋班组3月-8月份工程量437456元,已付150000元,应付款287456元。经***多次催促,福建某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今尚有工程款287456元未支付。福建某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案涉工程量已结算,且工程业已交付使用,福建某某公司、***应当向***支付全部工程款。故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福建某某公司辩称,1.福建某某公司从未与***签订案涉承包项目合同,不知道***在项目中的身份地位,也未授权***与***签订合同,与***未建立任何法律关系,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系***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与福建某某公司无关,***起诉福建某某公司系滥用诉权,其对福建某某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建某某公司与本案工程款有牵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工程款责任与福建某某公司有关,且从***提交的证据结算单据显示,案涉的承揽项目的结算文件又未经合同相对人“***”签字认可,不具备工程价款结算确认的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福建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请。 ***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钢筋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2.***与***微信聊天记录;3.***与***短信聊天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2022)闽012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6.***与***(微信名:六娃)微信聊天记录;7.存款明细账。 福建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5,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提交的证据1-2,有原件核对,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3,有原件核对,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且从该微信聊天内容亦无法看出其在案涉合同项目中代表福建某某公司,故不予采信;***提交的证据6-7,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13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钢筋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二期(E地块);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含铁丝、机械设备、电缆线等);承包内容为应完成所有承包工程的所有钢筋等安装过程的工作和费用及相关政府颁发的若干技术规定及强条性规定在内的工程。内容具体如下:1.场内水平和垂直运输,钢筋制作、加工、安装、隐蔽验收。2.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钢筋看护工作。3.均按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变更)要求施工,按设计要求几何尺寸(不论大小洞口)准确留设预留孔洞,设置拉结筋。4.原材料钢筋分类别堆放指定位置,主体、基础、预制构件、预埋预留钢筋编制加工计划及下料表、钢筋放样、调直、制作,成品和半成品钢筋分类别、分类型堆放、成品钢筋绑扎、焊接、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成型,焊渣清除清理、丝扣制作加工、插筋定位固定架搭桥、施工缝(后浇带)处钢丝网制安、钢筋回收利用,短料校直、自身用的脚手架搭拆、自身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场内水平、垂直运输、自身产生的建筑材料清理等全部与钢筋工程相关全部作业工作内容、工序等等;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含建设单位变更要求)无条件进行施工,且要精心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以上和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目标。钢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要求;工期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地下室按甲方进度计划内完成,凡甲方原因或下雨转大雨(不含阵雨及小雨)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不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且甲方有权另组织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解除合同,开工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1.承包单价(含二次结构)①±0.00以下B3#、B5#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38元/㎡,(A2#、A5#、A6#栋=1000㎡×30元/㎡),±0.00以上38元/㎡按建筑面积(按设计图纸面积)防水钢筋网片4元/㎡。②本单位中已包含赶工费用、劳动保险、安全措施、文明施工、防暑降温、加班费、机械设备、电缆线等。2.甲方签证的点工:技术工350元/天。3.机械直螺纹套简连接13元/个,电渣压力焊3.2元/个。4.付款方式:①按月支付进度款。②工程进度款以转账形式(优先用于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予以支付,支付比例按已完合格工程量70%支付进度款,主体封顶付工程完成量85%。余款待落架后一个月内付清。③付给乙方的工资额中,乙方必须向甲方财务提供现场工人的每月工资及签章,若乙方造成工人工资债务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转包本工程项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罚乙方10万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待工程款付清后,自动终止。***于2021年3月至8月期间组织人员进场劳务作业。2021年11月16日,经***与***通过微信结算确认《***钢筋班组3月-8月份工程量》总价437456元,已付款150000元,欠付287456元。嗣后,***向***催讨未果。2024年11月5日,***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福建某某公司系永泰县二期C、D、E地块的承包方。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相对方的确定。首先,案涉《钢筋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双方系***与***,并无盖福建某某公司章或项目部章。其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签订案涉合同时***系代表福建某某公司,且福建某某公司不予认可。再次,结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案涉合同的结算以及催款主要是针对***个人。据此,本院可以认定***系案涉合同相对方。***与***签订的《钢筋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庭审中***亦确认该合同项下是其组织人员提供劳务作业,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接受***雇佣提供劳务,***应向***支付劳务费。***主张***尚欠劳务费287456元,有其与***通过微信确认的《***钢筋班组3月-8月份工程量》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未及时支付尚欠劳务费287456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诉求***支付劳务费287456元及以2874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资金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系代表福建某某公司与其签订前述案涉合同,要求福建某某公司与***共同承担劳务费及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工程劳务款287456元及逾期付款资金损失(以2874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