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08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颐荷(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125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125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363850元,减半收取计18192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15940元,减半收取计107970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