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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西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482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季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