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3534号
原告:郑州荣骏门窗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荣骏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荣骏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3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郑州荣骏门窗有限公司承担1412.38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