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91民初568号 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三单元2001室(第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RHJU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朱宏路南段紫郡华宸7幢2单元12层2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438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