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91民初1671号
原告:日照市迪耐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盛和家园2B-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2号凯旋城6幢1单元11层11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迪耐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迪耐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日照市迪耐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