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2幢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