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269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太原镇花园村五组5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012281453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幢1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21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十字街民族路99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501250235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土塘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5610207077被告:***,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保全费15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9元(原告***尚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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