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6029号
原告:榆林市朝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环城北路丰泽园小区综合楼二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586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东盛景家苑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5968685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朝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