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某;陕西某乙有限公司;陕西某丙有限公司;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756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红坡组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建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富尔顿国际中心B座7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隆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陕安延兴门小区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大街现代农业产业园3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建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隆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中建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50358.8元以及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5年7月23日为204532.16元(资金占用损失以16503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7月23日为204532.16元),以上共计1854890.9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隆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原告***提举的证据,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本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