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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富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