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8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7226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美原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52807125523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美原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陕0528民初2776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美原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