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12民初3249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532。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济宁市兖州区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