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21执77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伯益上东城商业二栋104、204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东劳仲调字第99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凯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0000元以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许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