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2755号
原告: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澄城县御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业园区三岔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御凯汽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