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正利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7民初508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正利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077754070J,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五街四季风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身份证号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 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7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正利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正利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正利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