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152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微,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735号。
法定代表人:薛敬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福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倍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