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362号
原告:张威,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张思嘉,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负责人:何泉秀,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牟丽影,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河路。
法定代表人:田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邹忠玉,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茂升,该学校副校长。
第三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A座2001.
法定代表人:薛敬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沙,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维坤,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严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一尊,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瑜,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威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第三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维坤、张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威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威撤回对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学校、第三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维坤、张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威负担。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