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93民催2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华荣泰**楼**。
法定代表人:薛敬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亚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20058×××,付款人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叁拾肆万肆仟零叁元整(¥344003.00)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春林
审判员 郭鹏飞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拱中良